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严格遵守“三个规定”承诺书
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部署的政治责任,是每一名检察人员应有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也是检察人员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具体体现。我们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遇有以下情形的,我们将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营造公正廉洁的司法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检察产品,在此我们郑重承诺,请您监督:
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检察人员遇有领导干部有下列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行为之一的,应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依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检察人员遇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行为之一的,应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查实检察人员有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将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