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城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刑事裁定,缓刑人员李某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李某某因琐事与邻居产生纠纷,将邻居家大门、玻璃等物品损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满城区检察院监所科在社区服刑人员检察工作中发现该情况,于2015年7月9日向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向区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加强对其他缓刑人员的监督。在区司法局的建议下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于近日作出上述裁定。
该案是该院监所检察科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今年以来,该院监所检察科按照省市院监所检察工作要点的安排部署,着力强化刑罚和刑事强制措施变更执行监督,强化被刑事执行人合法权益司法保障,深入推进刑事执行检察机制建设。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监所检察科对监外执行人员逐人登记、对社区矫正人员建立台账,与相关部门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健全了工作机制,加强了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