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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案说法:通讯工作人员“拉新”牟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触犯法律
时间:2022-09-20  作者:杨晴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你知道吗?拉新用户下载软件,也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手机APP运营商采取各种活动吸引消费者时,也给了一些投机取巧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违规从事“拉新”业务,利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便利,出售客户的手机号及短信验证码给他人用于注册APP账号,从而获利。近日,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边某某是一家移动营业厅的工作人员。2021年1月份,边某被拉入一个俗称“拉新”业务的微信群兼职赚钱,利用其为客户办理业务的便利,将客户的手机号发在“拉新”业务群,由群主使用该手机号注册京东、抖音等网络APP,边某某再将收到的验证码发至微信群即完成一单,每单可获取4元至7元的提成。截止2021年7月,边某某通过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4538元。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边某某利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便利,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他人,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已退违法所得,决定对边某某相对不起诉处理 

  以此案为契机,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区工信局、移动、电信、联通三大通讯公司负责人参加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公开听证,并组织召开了防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联席会议,通报了近期办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情况,提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通信公司监管漏洞进行深刻剖析,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三家通讯公司切实承担起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会责任,发挥能动性弥补制度缺陷,建立健全防御机制,助力整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乱象,推动形成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业、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 

  “检察机关通过参加具体案件公开听证和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的方式对完善个人信息监管体系有不可估量的作用,让我切实感受了司法机关维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决心,这也是检察机关助力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积极服务民生,参与社会治理的生动体现。”受邀的人民监督员、听证员、满城区工信局局长在会后激动地表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大数据时代,信息高速发展便利生活的同时,滥用个人信息现象也随之出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提醒广大群众既要不贪图小利、守住法律底线,又要自觉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相信不明来源短信及链接、合法借贷、在正规平台购物等,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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