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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时间:2018-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值班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 

  承办检察技术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协助和勘验检查工作。 

  制定实施机关财务和装备等规划。编制本单位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公务接待、后勤服务等工作。 

  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同级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职务犯罪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下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检察部。负责办理向本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对同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和行政申诉案件。 

  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同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第三检察部。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在开展诉讼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案件线索,应报请市级院审查。受理市级院对此类案件的指定或交办,负责开展立案侦查或协助侦查。 

  受理向本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信访。承办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本院内设机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疑难问题提出立法、司法解释建议和咨询性意见。承办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研究论证工作。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政治部(保留司法警察大队牌子)。负责本单位的人事工作。负责理论学习、表彰奖励和先进典型选树。负责本单位机构编制、招录招聘、调配任免等工作。开展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负责本级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检察文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本级检察机关教育培训规划、业务专家骨干建设等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 

  负责本级检察机关的党群工作。协同同级党委加强本单位党的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领导司法警察训练、管理、值勤工作,管理警用装备,组织实施重大警务活动。 

  负责检务督察工作。对本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决定情况进行督察。负责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具体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协助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纪检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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