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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名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被告人提起公诉
时间:2017-12-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被告人刘某,201721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714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5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75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6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620日补查重报

  201495满城县人民法院就满城县商务局畜禽水产品公司与刘某企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满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原告满城县商务局畜禽水产品公司与被告刘某200311日所签订的合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牛奶厂厂地附着物房屋17间及本案查明财物该判决于20141219日发生法律效力满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22日立案执行后满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519、2015910、20151211、2016127日多次找到被告人刘某执行判决刘某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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